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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州市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连州市打击传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1-23 11:59:27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连州市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连州市打击传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防范和打击传销工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促进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连州市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连州市打击传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7日

(联系人:唐飞越,联系电话:0763-6631971)


连州市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制度是市政府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由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纪委监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市民政、市司法、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融媒体中心、市税务局、连州供电局、市自来水公司、电信连州分公司、移动连州分公司、联通连州分公司、人民银行连州支行等部门组成。为充分发挥市各职能部门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协调、配合、监督管理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制定有关工作制度,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禁止传销条例》《广东省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方案》,切实履行部门职能。     

  第三条 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关于开展广东省无传销城市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工商〔2016〕联字10号)、《清远市无传销县(市、区)申报办法》(清府办〔2015〕52号)和中央综治办《关于做好将打击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07〕69号)和《2017年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实施细则》(中综办〔2017〕27号)的要求,指导抓好无传销城市创建工作和打击传销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

  第四条  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召集人为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各镇(乡)、各部门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另确定一名业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联络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是当好市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助市政府做好打击和防范传销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根据全市打传工作的情况不定期召开。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召开时,由市打传办向会议召集人报告,再由会议召集人召集召开。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打传办负责。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联席会议的部署开展工作。督促本单位、本部门贯彻落实《禁止传销条例》,抓好无传销城市创建工作和打击传销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带头执行落实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

  附则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关于印发<连州市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连府办〔2018〕75号)同时废止。

  

  附件:连州市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连州市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綦鸿伟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蒙家评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文锋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李  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洲敏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杨彩珍   市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雷克兰   市法院副院长

  黄秋燕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黄旭华   市教育局副局长

  何  龙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何丽云   市民政局副局长

  马小婷   市司法局政工室主任

  张雪珠   市财政局副局长

  廖利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卢开军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吴清强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副局长 

  罗  挺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

  刘  赢   市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卞  超   连州供电局副总经理

  肖素坚   连州自来水公司副总经理

  黄威彬   中国电信连州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董志诚   中国移动连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王丽芳   中国联通连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曾坤泉   人民银行连州支行副行长

  廖智华   连州镇副镇长

  温智深   大路边镇副镇长

  邓建强   星子镇副镇长

  何志强   龙坪镇副镇长

  温代青   西江镇党委委员

  邵智悦   九陂镇副镇长

  温光虎   东陂镇副镇长

  张志坚   西岸镇副书记

  欧阳应彪 保安镇党委副书记

  李永春   瑶安乡副乡长

  刘锦斯   丰阳镇党委副书记

  李益奂   三水乡党委委员

  

连州市打击传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为贯彻《连州市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市打击传销联席会议的作用,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职责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打击传销工作负总责,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辖区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开展打击和防范传销宣传教育和摸底排查等专项检查行动;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认真开展“无传销社区”建设活动,加强对社区群众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的监管,掌握辖区内出租屋和流动人口居住基本情况、建立健全打击传销举报制度、线人联络制度等长效机制,对传销活动及时报告、及时处理;积极参与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清查行动,协助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市委政法委(综治办)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范围,统筹考核相关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能,对传销活动严重和整治不力的地区,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市场监管机关负责查处下列传销行为,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对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通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机关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查处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以上规定的传销信息的行为。

  公安部门要及时掌握出租屋外来人员变动情况,会同市场监管机关依法查处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检察院、法院各司其职,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传销组织及其头目、骨干开展侦察、批捕、起诉、审判工作。

  人民银行要对利用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认定,并积极组织商业银行协助公安、市场监管机关查处传销案件。

  工信部门要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加大对新型营销、直销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开展《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的宣传,防止传销组织向学校渗透。     

  民政部门要把预防、打击传销工作列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查获的受骗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及时做好教育遣散工作。

  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外出务工人员防骗意识,防范传销组织以介绍工作为名拉拢人员参与传销。

  宣传部门要引导各新闻媒体曝光各类传销活动典型事例,增强广大群众对传销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传销活动。市融媒体中心要适时播放打击传销公益广告,开展打击传销宣传。

  通信部门要积极配合市打传办开展打击传销宣传活动,及时向用户发送打击传销宣传短信。

  供电、供水部门配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传销活动场所供水、供电的处理,引导业主承诺不再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

  住建部门支持配合各部门在城市公共场所开展打击传销宣传活动。

  二、责任追究

  在打击传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打击传销工作职责;或者未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和地方政府关于开展打传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度、规定不健全,打传工作不到位,检查落实不力、或者未及时作为,造成管辖区范围内传销活动猖獗,影响极坏和严重后果的。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上级机关和地方政府交办或者转办、新闻媒体反映、相关部门和其他市(县、区)部门通报的传销行为未及时查处或移送;对按照规定应当公示、上报或者通报的传销案件和传销监管信息不及时公示、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开展打传销专项行动和查处传销案件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不严或者执法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错案的。

  (四)有其他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各级政府、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具体工作人员在打击传销工作中出现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管辖区范围内传销活动猖獗,影响极坏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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